Arnd Pollman, Gerald Hüther:我们能习得尊严吗?——从哲学与脑科学视角看人类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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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然而柏林的社会哲学家Arnd Pollman表示,在这个世界上,人被利用、被剥削、被工具化是普遍现象。 Pollman说:“人的尊严是脆弱且易受伤的,它并不是从每个人出生起就一成不变的品质,而是一种敏感的潜能。每个人首先要意识到自己是有尊严的,才能使其慢慢发展起来。” 在这一点上,神经生物学家Gerald Hüther与其一致:“作为人,我们在精神层面能遭遇的最糟糕的事就是我们被其他人当作客体对待:我们被剥夺自决权,变成想象和期待中的客体。” 如果尊严不是前定的,而是一种脆弱的能力,它又如何成为我们每个人不可侵犯的权利呢?如果每个人都要认识并形成自我尊严,在其受到伤害时为其辩护,那么人就要自决——自己有多少尊严?有没有人没有尊严? Pollman:“在有些生活场景中,人们似乎表现得没有尊严。我们想想那些总是卑躬屈膝、一味讨好他人的人,或当众爬行的人就知道了。但这些人放弃了他们的尊严吗?如果这样总结,听上去就很危险了——似乎人们就可以无所顾忌地对待他们。我认为事实恰恰与此相反,那些人不是放弃了尊严,而是在实现生活得有尊严这件事上遇到了困难,他们需要我们的帮助,也需要特别的维护尊严的方式,比如对于那些有严重精神残疾的人。我们必须努力为他们创造一个可以有尊严的生活的环境。” Hüther说,创造一个相互尊敬、人人都能在其中发展出自尊的环境,是社会的核心任务之一。每个人在意识到自己有尊严后,就不会被轻易引诱。他们会形成一套标准来为他所做的、他所遭遇的事分类。这就像是内在的指南针,它引导人们生活并且不易丢失。 从哲学的角度看,尊严是对内在态度的表达,是一种感觉——作为一个与他人等价且拥有平等权利的人而存在,并也被这样看待的感觉。拥有自尊的人不会想去剥夺他人的自尊。 尊重他人和自尊的基石应当在童年就打下,Gerald Hüther如是强调。很多孩子们需要的能力是无法从学校课堂中习得的,而来自于特定经验——在这些经验中,他们意识到自己是有价值的,他们很重要,他们可以照顾好自己。脑科学研究者将其称作额叶功能,具体而言就是规划行动、预估后果、控制冲动、接受挫折、共情的能力。这是无法从课堂上学到的,只能通过成年人有意识的引导与机会的赋予来积累经验。

背景知识补充,关于“尊严”的概念演变(来自Arnd Pollmann的论文Menschenwürde nach der Barbarei. Zu den Folgen eines gewaltsamen Umbruchs in der Geschichte der Menschenrechte):

Pollman在访谈里说的尊严概念是比较粗糙的,论文细致了很多。 二战之前,虽然对人权和人类尊严这两个概念都有所探讨,但无论是在此前的观念史还是法律史上,人权与人类尊严之间都不存在关联。人权协定也都是在1945年之后出现的,可以说人权与尊严之间的关联是战后人造的(或说这种关联“被发现”,采用哪种说法取决于怎么理解这两个概念)。 Arnd Pollman以历时性线索梳理了“尊严”的概念演变,但这四种概念在今天是并存的。 在古罗马时期,尊严不是人人都有的,它是成就与声名的体现。只有那些对共同体作出了极大贡献的显贵之人才有尊严。 到了中世纪,尊严对于人而言普遍化了,不再是特权。因为在基督教思想中,人是比照着上帝的形象(Ebenbild Gottes)创造出来的,自然比别的生物更尊贵,理应享有尊严。简而言之,个体有尊严是因为其属于类神之人这个大类。 到了近代,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和接下来的欧陆理性主义思潮将中世纪的“尊严”概念世俗化了,也就是从神学思想里解放出来。人的尊严不是来自于神的光辉,而是来自于人的理性与道德自主。这种说法其实是把尊严看作自然的馈赠,且此处的尊严必然是平等的、不可侵犯的、不会丢失的,否则就否认了人的理性这一绝·对价值(absolute Wert)。 45年后,法西斯与集中营使人意识到尊严是脆弱的,如果人要有尊严地生活,则必须用可靠的体系(比如法律)对抗非理性,于是出现了很多人权协定。这其实是将尊严看做一种潜能(Potenzial),每个人都有有尊严地生活的潜能,但是这种潜能能否发挥出来取决于生活环境。可以推知的是,在此处个体实际享有的尊严不是平等的,因为个体生活环境不同。 那么德国宪法第一条:“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其中的尊严是指那一种呢?据Niklas Luhmann分析,其实还是古罗马的那种。首先,每个人必须扮演好自己的社会角色(这里我想到的是公民),才能赢得他人的尊重。而且将尊严纳入法律保护,已经说明了,尊严是脆弱且容易丢失的。